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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劲推物流业发展新引擎

2008/11/26/10:32 来源:物流信息网

    近日,我市出台《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加快推进以现代物流业集聚区为重点的物流项目建设,做大做强扬州现代物流业。

    《补充意见》共四部分12条,从物流项目投资审批、项目用地、规费减免、税收政策优惠等方面,对2005年我市出台的扶持政策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政策更加优惠,也更具操作性。昨天,记者采访了市服务产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补充意见》作了解读。

    5000万以下项目

    区级可审

    【新政】在市区范围内,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的市重点物流集聚区,在项目投资审批上,对涉及国家鼓励类物流项目,享受县级审批待遇。即,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物流项目由区级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前置手续,由各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物流办备案。

    【解读】这是一个权力下放的举措。过去物流大项目的审批,需要经市级政府部门审批,而《补充意见》将这一权限下放到了县区级。今后,凡在5000万元以下的物流投资项目,只需经县区级政府部门审批即可。

    土地出让金全部

    用于集聚区基建

    【新政】在集聚区土地征用过程中,市及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物流项目用地的征地及供应工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全部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解读】这是一项对物流集聚区发展非常“实惠”的政策,解决了集聚区基础建设资金问题。过去,政府对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只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集聚区的基础建设,而现在全部拿出来用作物流集聚区的发展。

    集聚区内外项目

    用地同等对待

    【新政】集聚区外,市重点扶持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按集聚区内物流项目用地的出让流程同等对待。

    【解读】对一些重点扶持的现代物流项目,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在集聚区内发展,在项目用地上,可以与集聚区内的项目享受同样的待遇。

    物流项目用地

    执行工业标准

    【新政】集聚区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供地方式的现代物流项目,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收取,由各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用于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其他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仍按原办法执行。

    【解读】按照这一标准,物流项目用地不再按商业用地来缴纳费用,企业的用地土地支出可能要减少几倍。同时,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省级工业园区标准收取,也能为物流企业省钱不少。

    允许使用特殊

    场内牌照

    【新政】各集聚区管理部门可以就集聚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物流企业短驳转运业务,到市质监部门集中申领和使用若干场内机动车牌照,其在集聚区规定的路线内运输视为集聚区内部运输(不得场外运输)。

    【解读】物流企业内的短驳转运车辆,今后可作为内部车辆使用,不必上牌,养路费等相关规费都可免交,按照过去的标准,一辆车可省数千元费用,这对从事物流的车主是一大利好。

    搬迁企业超规模

    部分规费减半

    【新政】市区第三方物流企业、仓储企业、货运场站等社会物流资源及生产和生活资料批发市场“退城进园”整合集聚发展的,原则上搬迁企业建设规模在原有规模内的有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超出规模部分,给予50%优惠。承接地区有关建设规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执行承接地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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