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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新规亮点连串 流动电子眼?

2008/11/24/16:08 来源:交通运输网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新规定中的连串亮点值得关注,如“滞纳金封顶”或可终结“天价罚单”;而“电子眼公开”更是叫好声一片。也有人感到遗憾:为何只公开“固定”式电子眼,“流动”的不包含在内?

    四个亮点

    罚款滞纳金终封顶

    “按日3%计算,折合成年利率就是1095%,交通违法罚款的滞纳金堪比高利贷!”今年省两会期间,来自佛山的省人大代表吴青曾对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的标准提出质疑,并呼吁“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应该封顶”。当看到公安部就新规定征求社会意见的消息后,吴青特别注意到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这个比我预想的要好”!

    网络上,有网民“晒”出几张去年拖欠的罚单,问“是否既往不咎了”。记者就此咨询交警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规定还未正式下发,在正式实施前,该多少还是多少。”

    有交警对“封顶”表示“担忧”,一位自称“老交警”的新浪网友称:“过去很多人滞纳金较高,往往和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有关,如果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他们开车可能会更加随心所欲。”

    醉酒验血早已规范

    关于司机酒后驾车验血检查的范围,新《规定》明确了“两类人”:其一,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其二,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同时,还规定,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实际上,广州交警早就是按照这个来操作的。”市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无论是“常规检查”还是“专项行动”,对于“醉猫”司机,广州交警一直是“人性化执法”,不会随意拉去抽血。

    近日,广州天河交警在黄埔大道开展酒后驾车专项整治,即便是面对“最滑头”的醉酒司机,也只是告知正确的呼气测试方法,并用摄像机拍下来,仍然抗拒的,就带回处理,两次以上抗拒测试的,才带去医院强制抽血检验。

    轻微违法口头警告

    在新《规定》的总则部分,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表述。同时,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进行“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管部门可自行规定“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暨南大学法学院梁玉霞教授表示,这体现了“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即“处罚本身并非目的,达到教育感化的效果才是目的。在不处罚同样能够达到教育感化效果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梁玉霞认为,主张“先教育后处罚,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显示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理念正在悄悄发生改变,值得赞许。

    有基层交警也表示,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进行教育而不处罚,也有利于交警部门集中精力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我们同样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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