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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土堆致夺命事故 公路部门被判赔23万

2008/11/24/10:11 来源:交通运输网

    青岛市胶南王台的葛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撞在堆积在前方道路上的土堆上,后因伤势过重身亡。家属以公路管理部门未尽清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昨日,记者从黄岛区法院获悉,黄岛公路管理局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万余元。

    尸体未按规定法医鉴定

    去年1月21日5时许,葛某驾驶手扶拖拉机沿黄岛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陈家庄村东侧路段处时,撞在堆积在前方道路的土堆上,5天后死亡。

    经交警部门检验,葛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灯光及制动装置均不合格,没有手扶拖拉机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综合上述情况认定,葛某家属在他死亡后自行处理尸体,未按规定进行法医鉴定,导致葛某死亡原因的证据灭失,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全部事实。

    是否有清障义务成焦点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表示,黄岛公路管理局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与养护者,应保持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对葛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律师辩称,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的养护情况负责,并不承担公路的清障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公路上障碍物的清障和管理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

    公路管理部门担主要责任

    青岛市黄岛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对道路清障义务作出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相关法规中逻辑地隐含了公路管理部门具有此项义务,公路管理部门未履行此义务或履行不当,理应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本案中,受害人葛某不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家属自行处理尸体,原告方亦应承担相关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主要责任为60%,黄岛公路管理局赔偿葛某家属经济损失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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