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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08/10/28/10:57 来源:腾讯网

    据天津市车管所介绍,截至2007年年底,本市机动车驾驶人达197万余人;私人轿车数量达41万余辆,比2006年增长近三成。交通的便捷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了很大便利,但是交通事故的发生也随之增长。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无经济赔偿能力、肇事司机畏罪潜逃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当事人心灵上带来

    巨大创伤,同时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刚认为,无论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还是其他民事诉讼案件,正确的选择起诉案由、恰当的被告对受害者最终获得最佳的诉讼效果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肇事方无赔偿能力可起诉雇主

    去年8月,王某受雇于丁某到本市从事绿化工作,双方约定每天支付王某30元工资。8月21日,在和平区南京路和鞍山道交口处,狄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牛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牛某驾驶的车辆因被撞失控驶入人行道,将正在此处进行绿化施工作业的王某撞倒,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该案经公安交管局认定,此事故狄某承担主要责任;牛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王某向狄某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王某在诉讼前了解到狄某等人的经济能力均有限,狄某、牛某均是外地来津务工人员,无固定居所;但雇主丁某有一定的经济能力,王某如果以狄某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无论是考虑诉讼成本,还是考虑诉讼终结后的实际获赔事宜均存在不利因素。最终,王某将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刚认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地向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人员(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车辆实际使用人、收取管理费的车辆挂靠单位等)主张权利是最普通的诉讼途径,但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为了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本案中的王某的诉讼方法对其而言不失为最佳的解决方案。在本案件中,通过分析案件的实际情况,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合理的运用法律规定获得赔偿的事实给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人员很大的启示。

    交通事故可申请工伤赔偿

    今年1月,陈某下班途经河西区小海地附近时,被一辆未悬挂号牌的小轿车撞倒,司机肇事后逃逸,陈某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同事因为慌张以及忙于对陈某实施抢救,也没有留意肇事车辆的具体特征,事后公安部门因为没有有价值的线索,搜寻该肇事车辆未果,陈某的家属突然想到陈某提到过就职的公司承诺给他们上保险的事情,陈某的家属来到陈某生前就职的公司询问后得知,该公司并未给陈某上工伤保险,并称对陈某的死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陈某的家属苦于索赔无门之时,前来咨询律师。秦律师建议他们向劳动部门提出对陈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得到劳动部门的认可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工伤赔偿的民事诉讼,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秦律师认为,在本案件中,因为肇事人员无从找寻,陈某的家属通过工伤赔偿诉讼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也算是对死者家属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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