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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违法有望免罚 四川尚未进入操作阶段

2008/10/15/09:48 来源:交通运输网

    10月13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意见》提出,交警执法时要树立执法形象,改进执法态度,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但经教育后仍不听从警告及时纠正者,交警仍会按规扣分并给予处罚。

    这意味着,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有望免罚。昨(14)日,记者就此咨询了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对此作了解答,目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还不能马上进入操作阶段,仍须按原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该负责人解释,公安部交管局的《意见》只是笼统提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对于哪些属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何时实施免罚,并没有明确。目前公安部交管局就此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列出了七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此前,深圳交警自8月8日起,即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者给予口头警告,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敬告通知书》,如轻微违法者可迅速改正错误,交警将不罚款或扣分。目前,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已经开始实施,但各地具体内容不尽相同。

    免罚是好是坏,市民热议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有望免罚”的消息一经发布,就引起了市民尤其是广大驾驶员的热议。在大多数热烈支持的声音之中,也有一些冷静思考。

    姜先生是一名驾驶员。他对“免罚”表示欢迎。“走错了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忘带驾驶证等行为,这可能是绝大部分的驾驶员都遇到过的事。只要不影响交通,就不应处罚。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他的说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驾驶员的意见。

    但市民张女士提出了不同看法。“偶尔轻微交通违法还可以原谅。但有的驾驶员素质不高,并不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经常占道停车、违规驾驶。我担心如果免罚,会不会纵容这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从而使我们的交通秩序更加混乱?”

    一位网友提出了建议:对于第一次发现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应该作教育后免罚放行,但要对其进行记录。如果发现经常性地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应该处罚,而且应该重罚。

    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罚,你如何看待?你认为哪些属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你有哪些具体的可操作执行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读者登录“四川在线”(www.scol.com.cn)发表意见。

    链接

    公安部交管局征求意见的七类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禁止通行标志;

    2.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3.机动车靠右侧临时停车,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且驾驶人在驾驶室经教育后立即驶离;

    4.除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外,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实的;

    5.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6.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

    7.其他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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