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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无能为力” 飞行员欲“罢”不能

2008/10/8/11:08 来源:民航资源网

    因所在服役的航空公司违约,7名飞行员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孰料漫长的等待由此开始,从2007年6月18日向公司邮寄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开始,期间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直至2008年9月8日西安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长安航空公司与朱某等7名飞行员的劳动合同解除;长安航空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飞行员的技术资料档案、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手续转移。然而时至今(8)日,距离终审判决生效已整整1月,7名飞行员三次前往公司要求执行判决,长安航空公司却称对此“无能为力”。

    公司违约在先

    法院经审理查明,7名飞行员均在长安航空公司工作。2000年陕西长安航空公司被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Airlines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海航”)兼并,并组建成立了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3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飞行员根据航空公司的工作需要在其飞行部从事飞行员工作。

    2006年8月,长安航空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海南航空公司筹建大新华快运航空有限公司(GrandChinaExpressCo.,Ltd.,以下简称“大新华快运”),为配合大新华快运公司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在西安成立海航支线事业部,支线事业部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变,薪酬福利政策按照公司现行标准执行,人员工资、保险、住房等薪酬福利项目由长安航空代发代办。2006年9月,朱某等7名飞行员的劳动关系被公司转入大新华快运公司。

    2007年6月,朱某等前往长安航空公司领取衣服和空勤疗养费时,被告知其劳动关系已经被转入大新华快运公司。朱某等不满长安航空公司的做法,于2007年6月18日向长安航空公司邮寄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2007年7月18日离开长安航空公司。

    双方僵持16个月

    朱某等向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一个月内公司无任何回复,2007年7月18日起,7人同时停止执行飞行任务,3天后公司下通知要求7人恢复飞行,遭到拒绝。

    随后朱某等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朱某等要求长安航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龄工资、安全奖,支付拖欠工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伙食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长安航空延迟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长安航空公司要求判令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并要求驳回朱某等的全部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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