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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航空七名飞行员打赢辞职官司依然难就业

2008/9/24/11:00 来源:华商网

    在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航空)工作了14年的飞行员罗某和他的6名同事,日前打赢了辞职官司,但因为长安航空未将他们的档案等资料转移,他们仍找不到工作。

    飞行员:我工作14年辞职被索赔500多万

    昨日上午9时,提起和长安航空打官司一事,飞行员罗某显得非常激动,他说:“从1993年8月开始,我就到陕西长安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整整14年了,长安航空将我转手给别的公司,我辞职却被索赔500多万!”被长安航空起诉、索赔的还有其他6名提出辞职的飞行员。

    据罗某讲,2000年,陕西长安航空公司被海南航空公司兼并,成立了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月15日,他与长安航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由其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在飞行部从事飞行员工作,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应当承担对方相应的违约金。

    2007年6月,当他前往公司领取衣服和空勤疗养费时,却被告知他的劳动关系已经被转入海南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海航)下属的另外一家大新华快运公司。

    因不满公司未经他同意就将其劳动关系转入别的单位的做法,2007年6月18日,罗某向长安航空邮寄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2007年7月18日离开公司。

    但很快他接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长安航空以其违反劳动法合同约定,向他索赔710395.2元违约金,并要求其支付4920500.36元培训费。

    长安航空:飞行员辞职是为跳槽

    长安航空在给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答辩状中表示,2007年3月6日,长安航空和罗某协商将其劳动关系转到大新华快运公司名下,罗某不同意,所以就没有进行变更,迄今为止,罗某的工资、社保等依然由长安航空发放,所以罗某辞职的事实并不成立。罗某要求辞职的目的并不在于辞职,而在于以辞职为名行流通之实。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长安航空在未征得罗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被告的劳动关系转入另外一个独立企业法人天津大新华快运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罗某于2007年6月18日向航空公司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符合劳动法关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7年7月18日解除。驳回长安航空索赔710395.2元违约金和支付4920500.36元培训费的请求。

    长安航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经过调查审理后,2008年9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一、原告长安航空公司与被告罗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07年7月18日解除;二、原告长安航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的技术资料档案、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手续转移;三、原告长安航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5197.60元;四、驳回原告长安航空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现状:打赢官司依然难就业

    罗某的6位同事也因同样原因提起诉讼,最终七案合并审理,七位飞行员打赢了这场辞职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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