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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交锋 加价转让火车票该不该被拘留?

2008/9/11/16:21 来源:交通运输网

    今年1月26日,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的胡飞(化名)在小区门口,将手中多余的一张原价123元的火车票以150元卖给了网友陆兵(化名),结果被上海铁路公安处以倒卖火车票为由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因为这个处罚,胡飞不得不辞去了外企的工作。4月28日,胡飞将上海铁路公安处起诉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索赔各种损失18万元。

    8月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将其作为“黄牛党”进行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并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确认违法,予以撤销。同时,赔偿胡飞各种损失496.55元。

    这条消息在网上刊出后,很快就有了上千条评论:有的网友认为,铁路公安没错;但也有不少网友表示,人家买票时,花了打车费、电话费,只加这么点钱有什么不应该?铁路的退票费太高,凭什么非要去窗口退票?

    倒卖火车票犯了什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轻者会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重者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轻微”应尽快量化

    帮妹妹把一张123元票价加价27元到150元“倒卖”,郑州男子胡飞被行政拘留5天。他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法院判被告退赔原告各项损失496.55元。

    这算是民告官的又一次案例。

    其实,按2006年铁道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定胡飞1个倒票犯法——如果不是有郑州中原区法院的判决在前,相信也没谁会站出来辩驳。

    大学时笔者为省下那点可怜的窗口退票费也有过被铁路公安没收倒卖票款的窘事,当年还不敢如胡飞涨了27元,原价交易那时都是不允许的。而据我了解,这样的事许多人在许多时期都有过的。

    就像做贼一样。

    中原区法院的解释有一句话很耐人寻味:即使胡飞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特别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这句话让冷冰冰的法律有了些许人情味。

    然而法律不就是为人而设的吗?

    法官和法律,最后都让位于民生,当然是好事。

    胡飞的胜诉说明不能对应民生实际且原则粗放的法制环境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进步,而且,胡飞虽然胜诉,但那个界定合法与不合法的原则仍然没有出来。

    我觉得在下一步的相关立法中,这个所谓“特别轻微”应成为一个被量化的原则,而不只是一句出自法官之口的道义判断——因此,在这宗诉讼中真正败诉的并不是上海铁路公安处,而是那个《通知》本身。司马平邦(博客中国副总编辑)

    ■交锋点1

    胡飞到底犯了什么法?

    ◎正方“加27元不能算牟利”

    胡飞收取27元作为自己购票付出的路费、成本费用等,是可以理解的。胡飞有正当工作,不以倒卖车票为生,且只出售一张火车票,加价金额不大,不能算倒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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