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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保价 丢失遭遇索赔难

2008/9/5/14:09 来源:物流信息网

    快递货物途中遗失,因未对货物保价,快递公司表示不能按原价赔偿,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近日,石市桥东区法院调解解决了这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2006年5月,石市某通讯器材公司共支付245元运费委托快运公司分三次将一箱手机配件快递到南京市。不料货物在运输途中遗失,双方为此对簿公堂。通讯器材公司要求快运公司按货物原价赔偿1.9万元,并返还全部快递费。

    法院查明,原、被告间以往也存在货物速递业务,双方达成的快递协议约定,“保价物品按保价金额赔偿;未保价的每单最高赔偿限额500元。”并且,快递单上已写明,“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阅读并接受背面的契约条款”,并用黑体字注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但是,原告并未在快递单上写明物品的详细名称及物品价值,也未要求保价和支付保价费。

    法院认为,快运公司已在运单中充分释明“贵重物品务必保价”,通讯器材公司仍未保价,应视为已接受双方约定“每单最高赔偿限额500元”的条款。在法官充分给原告讲解法律规定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000元并退还运输费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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