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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航空辞职飞行员赔偿140万元
2008/9/3/14:13  来源:新浪网

    备受瞩目的长安航空公司与辞职飞行员培训费纠纷案日前由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我省首例飞行员诉航空公司解除合同并承担高额培训费纠纷案在历时一年多后划上句号。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飞行员郑团社于1993年从新疆通用航空公司调动到陕西长安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员工作。2000年,陕西长安航空公司被海南航空公司兼并,组建了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郑团社于2001年2月5日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长期合同。2006年11月,郑团社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及小时费发放不准时、工作环境不适应为由提出辞职,双方因培训费用的赔偿、安全奖的发放及人事、技术档案的移交等问题产生纠纷并申请仲裁,后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郑团社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人事、技术档案的移交手续及支付安全奖。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则请求判令郑团社支付培训费及违约金5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团社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为其办理各种档案的移交手续,至于安全奖,根据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件,飞行员自动辞职,视为对安全奖的自愿放弃,故该请求不予支持。而对于培训费问题,因郑团社进入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时就已具备飞行员资格,故不必承担初始培训费,但因其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应当承担对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赔偿责任,故判令郑团社支付赔偿款140万元。

    一审宣判后,航空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对两案的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由郑团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培训费459万元及违约金53万余元。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郑团社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另案郑团社单方解除合同,违反合同中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认定违约,按合同计算的53万余元的违约金应当赔偿,关于培训费,因航空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供不出459万培训费的证据,郑团社仅承认培训费数额不超过40万元,按照民航总局相关文件,以70万元为培训费基数,违约金及培训费合计123万元,鉴于郑团社对一审判决无异议,故市中院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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