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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2008/5/7/10:49  来源:中国交通运输网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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