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超速罚单必须准确
有记者提问,《条例》即将施行,对外地车辆将如何提醒?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孟苏铁在回答该问题时说,除外籍机动车驾驶人办理有关手续有新规定外,外省车辆进入云南或省内各州市间车辆互行,将一视同仁。
《条例》第77条规定:“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经教育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
他说,教育为主、罚款为辅是《条例》的鲜明理念,但罚要罚得到位。对违法行为将根据不同轻重分不同档次,最低可处5元,也可根据情况处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但对酒后驾车、机动车超速行驶、货运车辆超载、伪造或变动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在依法纠正的同时,将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暂扣、吊销驾驶证,收缴、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他强调,处罚不仅要到位,还要准确,《条例》缩小了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条例》第8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以下情况处不同罚款: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时,有记者提出,之前曾收到超速罚单,标注为“超过时速50%,罚款200元。”孟苏铁当即表示,各交警大队必须按《条例》调整处罚,罚单必须标明准确的车速、处罚金额,不得含糊不清。
限制电动车增配提速
《条例》第78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元至50元罚款:逆向行驶的;醉酒驾驶的;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的;进入高速公路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有记者提出,《条例》并未对电动车驾驶进行规范,电动车的时速早已超过15公里,为何不纳入机动车管理?
孟苏铁回答道,虽然电动车的时速的确超过了15公里,但考虑到它是深受群众欢迎的代步工具,有很大的市场,权衡利弊后仍将电动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对加装大功率电瓶提高速度等情况将予以限制。他认为,电动车没有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现了《条例》最根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同时,如“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警告或者20元至50元罚款”,“不避让盲人,处警告或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等人性化条款,在《条例》里都能找到。
阻止乞讨者进入车行道
《条例》第52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车行道和翻越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上溜冰、使用滑板以及兜售、发送物品、广告或者乞讨。”有记者提问,经常见到乞讨者进入车行道乞讨,该如何处罚。
对此,省公安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没有规定处罚,主要是考虑到可操作性问题,因为乞讨者本身就是经济困难人群,即使制定了经济处罚措施,也没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