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6万多元的服装交给货运公司托运,却被运丢。渝中区法院在春节前对该案进行判决,由于货主没有保价,只能得到5倍运费的赔偿。
法院查明,刘某在去年4月3日,将两箱服装委托王某的货运部托运到广东,货运部开出了广州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联程)的托运单。刘随即交了60元的运费。但是,收货单位只收到1箱服装。刘诉称,丢失的那箱有服装52件,价值6万余元。
法院认为,托运单载明的条款虽是以格式条款形式表现出来,但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在委托托运时,有权对该条款提出修改,但刘却在托运单上签名,表明接受了该条款的约定。当货物发生丢失后,就应按约定的5倍运费赔偿。因货运部是以王某个人名义开办,法院遂判决由王和广州联程共同赔偿300元的货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