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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3种电动自行车将不允许上路
2005/12/22/8:0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韩海光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的身份得以确定,但很快就出现超重、超限速的“电动自行车”,这些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合法与否?海口市交巡警支队近期就此向省交警总队递交了《关于电动车车辆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要求总队给目前在街道上跑的电动车划清身份类型。
  
    海南省交警总队向公安部汇报后,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作出答复,该答复书已下发至各市县交警支、大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副所长陈雄说,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时电动自行车的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应冠以“TD”。依据《答复》划分,街道上的“电动自行车”大致可分为4种类型。
  
  第一,符合国家标准,且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按规定冠以TD的电动自行车,应该为非机动车。其道路通行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管理,是否实行登记制度,待省政府出台法规后按规定执行。
  
  第二、对型号编制头两位字母冠以TD,但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轮胎宽度等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所谓电动自行车,应界定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机动车范畴,因此,不享有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权利。
  
  第三、对头两位字母未冠以TD而冠以其他字母或者数字编制型号、或者只有品牌未编制型号的二轮或三轮电动车,应认定为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这类电动车辆如符合GB7258-2004国家标准有关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定义,且又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管理的,应界定为机动车,当地政府不限制登记和限行的,可按机动车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和管理。如当地政府限制登记和限行的,则不予登记。
  
  第四、对未列入国家公告目录管理的,这类电动车辆,应视为非法生产的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也不能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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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整车的主要技术性能应该符合:
  
  一、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20Km/h。
  
  二、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应不大于40Kg。
  
  三、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能力,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四、电动自行车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
  
  五、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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